中国欧洲联盟研究会章程
(1984年11月30日通过 1995年4月20日修订
)
一.
宗旨:
本会是研究欧洲联盟及欧洲一体化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开展对欧洲联盟及欧洲一体化问题的研究,推动和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与发展我国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服务。
二.
会员:
凡赞成本会宗旨、从事欧洲联盟及欧洲一体化问题教学与研究的人员,由所属单位或一名会员介绍,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三.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 贯彻本会的研究计划,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对会务提出建议和批评;
5. 交纳会费。
四.
活动内容及方式:
1. 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座谈会;
2. 组织对有关专著、论文、调查报告、译著及其他研究成果的交流,向出版单位推荐优秀作品;
3. 组织和协调研究力量,对重大课题进行协作攻关;
4. 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及其他出版物;
5. 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提出研究报告,并接受咨询;
6. 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
机构:
1. 由会员大会协商选出理事,组成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2. 由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两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 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一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4.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内。
六.
经费:
本会的经费主要由中国欧洲学会拨给,但可以接受其他方面的资助。
七.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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